青少年意見調查系列<十二>
一九九三年十二月
青 少 年 的 法 治 觀 念
於 十
二 月 協 會 進 行 一 項 名 為 「 青 少 年 的 法 治 觀 念 」 調 查 , 以 了 解 青 少 年 對 司 法 制 度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態 度 及 意 見 。 是 項 調 查 以 隨 機 抽 樣 電 話 訪 問 形 式 , 成 功 訪 問 本 港 五 百 六 十 四 名 年 齡 介 乎 十 五 至 廿 九 歲 青 少 年 。
調 查
結 果 顯 示 , 逾 半 數 青 年 被 訪 者 對 九 七 年 後 法 庭 審 訊 的 公 正 性 , 沒 有 信 心 。 至 於 香 港 的 律 師 是 否 公 正 , 有 近 四 成 表 示 不 能 作 出 判 斷 ; 而 認 為 律 師 是 不 公 正 者 超 過 三 分 一 , 只 有 四 分 一 認 為 律 師 公 正 。 此 外 , 三 成 半 被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的 法 官 會 收 黑 錢 。
另 一
方 面 , 六 成 以 上 青 少 年 有 信 心 在 他 們 牽 涉 法 律 訴 訟 時 , 他 們 曾 獲 得 公 正 的 裁 決 。 不 過 , 有 四 成 被 訪 者 同 意 , 在 香 港 只 要 有 錢 , 犯 了 法 亦 可 以 相 安 無 事 ; 有 相 若 比 例 的 被 訪 者 更 認 為 , 政 府 會 因 為 害 怕 得 罪 有 勢 力 者 而 不 予 起 訴 有 關 人 士 。
調 查
發 現 雖 然 近 半 數 被 訪 青 年 稱 , 即 使 某 條 法 律 他 們 認 為 有 錯 , 他 們 仍 會 遵 守 ; 但 有 三 成 半 以 上 青 少 年 透 露 , 他 們 不 會 遵 守 那 些 他 們 認 為 有 錯 的 法 律 。
調 查
反 映 部 份 青 少 年 對 「 守 法 」 的 觀 念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價 值 判 斷 , 教 育 當 局 應 及 早 訂 定 推 行 法 律 教 育 的 方 向 , 透 過 正 規 的 學 校 課 程 和 公 眾 教 育 , 推 廣 本 地 的 司 法 體 制 和 正 確 的 法 治 觀 念 。
此 外
, 逾 七 成 青 年 被 訪 者 透 露 , 他 們 的 法 律 知 識 , 通 常 來 自 傳 播 媒 介 , 其 次 是 學 校 課 程 及 老 師 講 授 。 而 就 青 少 年 對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的 認 識 方 面 , 近 六 成 被 訪 者 不 知 道 在 刑 事 訴 訟 中 , 被 告 一 般 毋 需 要 證 明 自 己 無 罪 。 而 對 港 督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罷 免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, 則 有 六 成 被 訪 者 能 夠 作 出 正 確 回 答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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